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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李淑華台北5日電)監察院調查發現台中高分院法官朱樑3年內共16次於商務套房或汽車旅館與女子性交易,且半數是在上班期間。同院前法官曾謀貴則違法收受物品。監院今天記名通過彈劾。
監察院發布新聞稿指出,此案為司法院函送監院審查。經監委楊芳玲、包宗和立案調查,發現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法官朱樑自103年12月12日起至106年5月17日,3年內共16次分別於台中市的商務套房或汽車旅館與女子進行性交易,且其中半數是於上班期間所為,無請(公)假、公差(出)紀錄。
新聞稿指出,朱樑除構成曠職外,與女子進行性交易,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規定,並構成刑法第239條的通姦罪,僅因配偶未提出告訴無以論罪。朱樑反覆實施不知檢點的行為,更有違法官法及法官倫理規範所定法官應保有高尚品格、謹言慎行的義務。
另外,同院前法官曾謀貴曾於88年12月30日,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以參與不當飲宴為由,記過一次。但未記取前車之鑑,自104年9月2日起擔任該院103年度建上字第21號民事案件的陪席法官,並參與該案105年10月25日的言詞辯論,竟無正當理由逕於同年10月31日晚間及11月8日上午,在自宅及法院辦公室與承辦案件之一方當事人會面,並收受相贈物品,同年12月31日晚間接受該當事人飲宴。
曾謀貴無請(公)假、公差(出)紀錄,於104年11月12日下午1時38分至2時37分許,至台中市議會為友人進行請託,顯係於上班時間於院外從事私務。其言行不檢,無正當理由僅與一方當事人私晤,且參與與司法公正、廉潔形象不相容的飲宴應酬,嚴重違反法官法及法官倫理規範的規定。
監察院認為,朱樑、曾謀貴2人未能保持高尚品格與操守,言行不檢損及司法廉潔公正形象,分別違反法官法、法官倫理規範等規定,違失情節明確且重大,依法提案彈劾。全案移送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。
12位記名監委為田秋蓳、楊美鈴、章仁香、瓦歷斯.貝林、高鳳仙、陳慶財、劉德勳、王美玉、林雅鋒、高涌誠、蔡崇義、王幼玲。(編輯:謝佳珍)10707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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